+86-571-8666-2512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关注手机网站

页面版权所有- 浙江航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浙ICP备05031972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杭州

通用常识
政策法规
危险品知识
航空公司手册

航空货物运输小(一般)常识

浏览量

航空货物运输小(一般)常识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

•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是指货物的始发、经停和目的站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分为普货运输、急件运输、特种运输、包机包舱运输和货主押运。

 

货物托运常识

• 航空货物运输对托运人的具体要求:

1、托运货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2、托运人应当认真填写货物托运书,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3、货物托运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1) 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具体单位或者个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2) 货物品名;

3)货物件数、包装方式及标志;

4)货物实际价值;

5)货物声明价值;

6)普货运输或者急件运输;

7)货物特性、储运及其它说明。

4、运输条件不同或者因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书。

 

航空货物运输对货物包装的具体要求:

1、货物包装应当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者其它物品。

2、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及重量、运输环境条件和承运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妥善包装。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

3、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4、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外包装上标明出发站、到达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及详细地址等。

5、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式样,在货物外包装上张贴航空运输指示标贴。

6、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除掉原包装上的残旧标志和标贴。

7、托运人托运每件货物,应当按规定粘贴或者拴挂承运人的货物运输标签。

8、每件货物外包装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

 

航空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重量不足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每张航空货运单的货物重量不足1公斤时,按1公斤计算。贵重物品按实际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0.1公斤。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元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已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需办理急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在货运单上注明发运日期和航班,承运人应当按指定的日期和航班运出。需办理联程急件货物,承运人必须征得联程站同意后方可办理。限定时间运输的货物,由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运抵日期并在货运单上注明。

 

货物到达和交付常识

到货通知及保管事项

1. 货物运至到达站后,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会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通知包括电话和书面两种形式。急件货物的到货在货物到达后两小时内发出到货通知,普通货物在24小时内发出到货通知。

2. 普通货物及危险物品,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逾期提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核收保管费。

3. 活体动物、鲜活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冷藏冷冻的货物,自航班到达后免费保管6小时。

4. 贵重物品到达目的站的当日免费保管。

5. 非承运人原因造成的收货人未收到活延迟收到到货通知,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6. 货物被检查机关扣留或因违章等待处理存放在承运人仓库内,由收货人或托运人承担保管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7. 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及其它指定日期和航班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负责通知收货人在到达站机场等候提取

 

提货程序

1、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委托他人提货时,凭到货通知单和货运单指定的收货人及提货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收货人应予提供。

2、承运人按货运单列明的货物件数清点后交付收货人。发现货物短缺、损坏时,承运人和收货人当场查验,必要时填写货物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3、收货人提货时,对货物外包装状态或重量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查验或者重新过秤核对。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并在货运单上签收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已经完好交付。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与货运单上所列品名不符或在货物中夹带政府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危险物品时,承运人有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1. 出发站停止发运,通知托运人提取,运费不退。

2. 在中转站停止运送,通知托运人,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的货件,按照实际运送航段另核收运费。

3. 在到达站,对品名不符的货件,另核收全程运费。